管道天然气供气协议(民用户)
为了改善城市能源结构,明确供、用气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确定正常的供用气程序,安全、合理地使用燃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就供气方向用气方提供天然气事宜,经供、用气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气地点
1. 供气地点:
2.用气用途:民用。
3.交付点:乙方将所供天然气交付于甲方的交付点为天然气计量表。
第二条 气价、气费及催告
1. 燃气价格根据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价格执行。如果因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出现较大变动需调整价格,经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双方执行调整后的新价格。
2.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交纳气费的,乙方应以合理期限对甲方进行催告,乙方可以对甲方进行催告。
第三条 产权界定及相关约定
1. 小区建筑规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设施、设备资产属于乙方所有。小区建筑规划红线内至燃气管道进建筑物外侧的管网设施、设备资产属于小区燃气用户共同所有;单元内户内主立管及其他燃气设施属于其本单元燃气用户共同所有;户墙内侧的燃气管道与设施属于用户专有所有。由乙方出资更新的燃气设施产权归乙方所有。
2.小区燃气用户、单元燃气用户共有的燃气设施由乙方承担维护、更新责任;居民用户所有的燃气设施由用户承担维护、更新责任。甲方所在省、市燃气管理法规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责任另由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由乙方出资更新的燃气设施产权归乙方所有。
3.甲方需要改装、拆除、更换由其承担管理 、 维护责任的管道燃气设施的, 应当经乙方同意,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并经乙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气。
第四条 维修与服务
1. 自置换通气之日起,乙方对其为甲方实施安装施工的甲方户内的管、阀等燃气设施及安装工程免费保修1年;甲方从其他经销商处购置的燃气设施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安装工程,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甲方可委托乙方进行维修服务,包括经乙方施工超保修期的维修服务,费用由甲方负担。因甲方私自移装、改装或人为造成设施损坏或其他损失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2. 供气后,乙方将按照天然气行业的管理方式进行业务安全管理并提供服务,若甲方燃气设施出现故障,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派维修人员到现场排除故障。
3. 乙方对燃气设施正常检修,如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燃气,应提前通知甲方(但出现紧急情况除外),甲方应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
第五条 计量管理
1. 燃气计量表应按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定和更换。在一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超过保修期后,若任一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提出疑义,由双方委托有关机构检测,若检测结果超出国家规定误差范围,则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若检测结果在国家规定误差范围以内,则检测费用由提出疑义方支付。经检测确定因燃气计量表问题需要更换燃气计量表,则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
2.若燃气计量表发生故障造成计量不准或停止计量的,按以下方式计算用气量:
(1)依据发生故障前正常用气6个月日均用气量的平均乘以计量不准的天数;
(2)如计量不准的天数无法确定的,则计量不准的天数按3个月计算。
3.抄表计量用户,由于甲方原因无法抄表计量,按之前正常用气的6个月平均用气量计收气费。
第六条 安全供用气
1. 乙方应对甲方人员进行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并提供咨询服务。
2. 天然气灶具的使用年限为八年,天然气热水器的使用年限为八年,燃气表的使用年限为十年。
3. 连接燃器具的连接管应使用燃气专用胶管或不锈钢金属波纹管,燃气专用胶管每12个月至少更换一次,连接管两端应用管卡固定、防止脱落,胶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不锈钢金属波纹管应严格按生产厂家的要求使用和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劣质胶管,不得穿墙、穿地使用,应定期检查,发现老化、龟裂、鼠虫齿咬痕迹,立即更换。
4. 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用气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6)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8)其他影响燃气设施、人员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不按照本协议规定用气,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乙方赔偿。
2.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按期、足额交纳气费的,应向乙方支付应交纳费用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按期、足额交纳气费,经乙方以合理期限催告(自乙方发出催告通知之日起60日)仍不交纳气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中止向甲方供气;用户缴清所欠气费后,乙方24小时内恢复向甲方供气。
4.甲方发生盗用燃气时,应向乙方补交盗用燃气量的气款;若盗用燃气数量不能确定,则甲方应以乙方发现其盗用燃气时起前6个月均(用气不足6个月时,按照实际时间计算)正常用气量的6倍向乙方支付赔偿款。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 由于乙方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质量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甲方,致使甲方受到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政府的行为、向乙方供气的气源方限制供气,管道检修,突发事件等原因引起的供气压力或流量不足或停气情况,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